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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2-19 15:25 浏览次数: 来源: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印刷经营单位、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滨州市新闻出版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关于开展2025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单位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1.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制打印企业)。

2.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情况在山东省印刷信息公示平台(http://yinshua.sddzinfo.cn:7070/NewsPrint/home.jsp)进行公示。

(二)报告程序

1.印刷企业于2月28日前,通过山东省印刷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报年度报告。

(http://yinshua.sddzinfo.cn:7070/NewsPrint/sys/jsp/index.jsp)

2.本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分析本地年度报告情况,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材料。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本部门报送纸质版年度核验表,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初核无误后向市新闻出版局报送有关材料。

(三)通过、暂缓年度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坚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按照《复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将依法依规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含2024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

(二)主要任务

1.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2.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3.核查发行单位2024年业务开展情况。

4.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5.组织本辖区发行单位登录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https://www.nppa.gov.cn)一“办事服务”一“业务平台”、一“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填写提交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本部门对辖区内发行单位网上填报的登记表进行审核,并指导2025年新审批设立的发行单位及时进行用户注册并完善单位信息,确保做到随审批随填报,准确掌握发行单位动态。

(三)核验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准予通过核验,在其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取得继续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络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新闻出版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认真整改,经本部门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在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有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正确方向导向,周密部署压实责任。各印刷企业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要守法经营讲规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加强组织领导,专人负责、压紧压实责任、落细落实任务、周密安排部署。

(二)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重点整体谋划。一是将经催报仍不参加年度报告的、失联的、数据造假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通过“双随机”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查出问题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将抄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许可;三是对同一设备、同一厂址具有多个许可证的企业保留一套许可证,其余依法撤销。

(三)认真填报按时报送。各企业填报相关数据时要认清后面的计量单位不要把“万元”当成“元”填报,被上级列入参加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企业,在填报相关数据时要与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填报的数据保持一致性。印刷企业年度报告于2月28日前完成平台提报工作,否则平台将自动关闭,未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将列入年检不合格企业。网上平台审核通过的单位将纸质盖章版《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报送滨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高创中心东附楼323)。

附件:1.印刷企业年度报告表.doc

2.年度报告情况汇总表.docx

3.规模以上重点印刷企业联系表.doc

4.印刷园区建设情况表.docx

5.上市印刷企业情况表.doc

6.印刷商务网络平台情况表.doc

7.数字印刷企业联系表.docx

8.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doc

附件1-3.pdf

滨州高新区党政办宣传科

2025年2月19日     

(联系人:贾泽旭,电话:0543-3160202,邮箱:gxqxcw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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