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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纵火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1-20 10:05 浏览次数: 来源:高新区自然资源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事件的发生,更好地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森林纵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森林纵火行为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具体为小营街道办事处、青田街道办事处受理。

第五条 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特别是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的森林防火期内: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造成森林火灾的;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造成森林火灾的;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

举报以上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对本地区纵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的纵火行为已经被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小营街道办事处、青田街道办事、林业生产企业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纵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纵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的违法用火行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举报人不能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二章 举报与受理

第七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纵火造成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可以直接采取电话、书面和当面方式向小营街道办事处、青田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小营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西附楼207办公室,举报电话:3612537。青田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与309省道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办公楼109办公室,举报电话:3160611。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个人或社会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第三章 核查与处理

第十一条 小营街道办事处、青田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森林纵火行为举报奖励事项。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情况要限期核查,核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核查工作由当地街道会同属地派出所组织开展,涉及违法犯罪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必要时,可邀请区公安分局或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对已查实的森林纵火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对已查实的森林火灾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

第十五条 对举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小营街道办事处、青田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纵火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举报人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提供的线索尚未被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局、街道等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确认属实,可以提供影像或其他证据确定纵火人员;

四)举报的纵火行为已造成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要求,经核查属实的,由街道办事处给予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九条 同一举报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只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奖金可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二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举报受理核查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人或单位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泄密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小营、青田两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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