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共提出三十二条实施内容,分为总则、强化规划引领、夯实要素保障基础、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深化土地市场配置、完善落实保障措施等六个章节。可概括为:1个目标,4条保障。
一、1个目标:实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切实保障全市重点项目和有效投资用地需求。
二、“4条保障”可概括为:严格把控用地标准,突出保障重点,鼓励存量挖潜、动态调控使用,推行“标准地”出让,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
1、严格把控用地标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大力推进“亩均效益”,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除符合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外,需完成立项及承诺事项(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能评、安评、稳评等手续 ),投资主体的投资计划、资金落实要真实可靠,确保新上项目质量和及时开工建设,杜绝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2、突出保障重点:鼓励各县(市、区)建立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重点项目库。对于“四个一批”项目建设进度快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比例高、“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工作成效明显的项目和县(市、区),市级在相关要素资源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鼓励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用地单独选址,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支持各县 (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将产业优势突出、附价值高、效益好的项目,申报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项目等重点项目,纳入国家、省级保障范畴。
3、鼓励存量挖潜、动态调控使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鼓励各县 (市、区) 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盘活存量挖潜等方式,解决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用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向上向下”要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用地成本,拓展发展空间。市政府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统筹调控,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范围内适度统筹调剂为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市以上重点项目急需建设而项目所在县 (市、区) 政府或管委会无法落实的,报市政府同意后统筹解决;其他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负责。县(市、区) 政府及管委会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异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4、推行“标准地”出让,推动项目“拿地即开工:扩大工业“标准地”出让范围。坚持“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与土地竞得人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开竣工时间、固定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退出、违约责任等。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快审批时效实现“拿地就开工”,强化过程监管,规范达产验收。进一步精简、合并、取消、下放有关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环节,简化报审用地条件。鼓励各县(市、区) 对条件具备拟启动的项目提前组织模拟审批。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规划主观审查负面清单”,推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机制,开展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鼓励采用“带方案出让”的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